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是国家“双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高校、湖南省“双一流”建设项目应用特色学科建设高校,是一所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财经特色鲜明、区域优势明显的全日制财经类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学校有两个校区,主校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雷锋校区位于黄桥大道与枫林路交汇处。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湖南省财政厅协管,办学层次及类型为全日制公办本科。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在教务处下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建各地(市)及省外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在该考区有关招生的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呈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依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呈报湖南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及时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依据统一高考成绩以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各招生省(区、市)按1:1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提档时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对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将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要求,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高考投档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确定专业,高考改革(3+1+2省份)再按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成绩高者优先确定专业,若再相同,则比较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额的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报考外语类专业,高考外语为英语,其中日语专业高考外语可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安排教学。
第十九条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时,高考外语为英语,高考分不低于100分(满分150分)。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发布。录取通知书将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向新生寄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违规的考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生为本,打造精准的资助工作体系,提供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的经济资助,重点将资助与育人相结合,为学校资助对象的成长成才提供全面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教育部及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hufe.edu.cn
咨询电话:0731-88811788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410205
电子邮件:jwc_pub@hufe.edu.cn。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731-8811107
第二十七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任何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