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名称:新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4827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专科,三年。
第六条 院校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先锋大道南侧
邮政编码:839000
学院概况:
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兵团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一线急需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的,具有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综合性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学院坐落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先锋大道南侧,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教学设备先进、师资力量雄厚、宜教宜学。
学院立足东疆、面向全疆、服务兵团、辐射西北,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集聚人才为根本,以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满足十三师新星市和东疆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目前,学院实训基地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现有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应用化工技术、视觉传达设计等四大校内专业实训基地,建有电工电子技术实训室、PLC实训室、综合加工中心等实训室24个。校内实训基地总面积为2725㎡,设备套数709套,设备总价值1896余万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其他院领导为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贯彻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第八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与注册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自治区、直辖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综、语文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综、数学排序。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国家通用语言授课。
第十二条 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新星职业技术学院学籍规定》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招生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委参与和监督,并主动接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聘请教师、学生代表作为学院招生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纪检监督电话:0902-2502428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疆的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各类收费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2900—3900元/年。住宿费:600-1000元/年·人。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具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高校国家助学金:3300元/年。
4.学院奖学金: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优秀学生高职每生每年奖励600元;二等奖优秀学生高职每生每年奖励400元;三等奖优秀学生高职每生每年奖励200元。
5.学院贫困生助学金:学院贫困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6.勤工俭学岗:学院发布勤工俭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根据个人情况,择岗申请,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7.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时,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注:以上奖助学金按照国家、兵团和十三师新星市相关高校学生奖助学金政策实施。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八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六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通过各省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02——2502235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